出口方式分绍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跨境电商对境外企业直接出口是指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将货物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企业。
“9710”出口退(免)税政策
退(免)税范围
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97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退(免)税办法
1、具有生产能力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不具有生产能力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
计税依据
1、跨境电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跨境电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3、跨境电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
A、《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B、《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C、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外贸企业
A、《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B、《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C、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收汇资料
原则上,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收汇材料。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企业需在申报退(免)税时同时报送收汇材料:
-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
- 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 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收汇材料,具体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 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 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